商品交易市场 义乌小商品交易市场

亚洲人 投稿 2023-03-13 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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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公共交易场所。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环保、卫生、物价、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积极培育、扶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的原则。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设或者就近重建。第九条 开办市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完全利用已有设施开办市场的除外)和市场布局设计图;

(三)房地产权属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四)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公司(企业)登记注册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

新建市场的开办者需要预先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的,由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审核后,方可进行。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凭建设工程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市场名称登记文件,向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市场方可开业。第十五条 市场合并、迁移、关闭、撤销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开办者在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按照与经营者的约定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三)拒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有关市场经营、管理、服务及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在市场设立投诉点,设置法定、合格的免费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市场信息;

(五)加强内部管理,教育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文明管理;

(六)对市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营活动,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商品交易市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市场,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和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

对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置,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落实规划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对关系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政府提供场所设置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情况等信息,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方便。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等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需要现场检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内派驻检测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试剂,或者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测,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培训合格。第十条 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作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监督检查。

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二条 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第十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商品交易市场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国内正规的现货交易平台都有哪些?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期交易,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交易双方于当天或两个交易日内办理交割手续的一种交易行为。国内正规交易平台如下:

1、横琴稀贵商品交易所中心;

2、青岛正元恒邦贵金属交易中心;

3、湖南华夏银都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4、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

5、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6、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

7、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

现在市场上面正规的平台还是比较多的,新手如何选择平台重点关注下面几点:

1、是否有省政府批文,背后有没有集团或者大型的国企控股

2、有银行资金托管,出金自由无限制

3、有没卡盘滑点的现象.

4、正规交易所客户操作都会提示操作风险,不会隐瞒交易风险。

5、正规交易所不会出现带客操盘等违规行为。

扩展资料:

即期外汇交易亦称“现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 的对称。外汇市场上买卖双方成交后,在当天或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的外汇交易形式。即期外汇交易是国际外汇市场上最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其基本功能是完成货币的调换。其作用: 满足临时性的付款需要,实现货币购买力国际转移; 通过即期外汇交易调整多种外汇的头寸比例,保持外汇头寸平衡,以避免经济波动的风险; 利用即期外汇交易与远期交易的配合,进行外汇投机,谋取投机利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现货交易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管理活动商品交易市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性服务)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商品交易市场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及场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市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扶持。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组织化水平。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八条 市经贸部门在市场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市场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业市场需要编制专项布局规划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经贸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场布局规划。

本市产业政策调整的,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可以依法进行调整。第九条 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等市场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市场的建设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场布局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营性土地政策。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已公布实施的,专业市场的选址还应符合专业市场布局规划。

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其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应当符合本市制定公布的市场建设规范。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本市市场建设规范,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商品交易市场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市场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市场选址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开办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投资预算和资金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七)房地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九)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十)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办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还应当提供经贸部门出具的听证综合意见。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市场名称核准申请,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尚未公布实施的,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当就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规划征求经贸部门的意见。经贸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市场选址无意见。

市场名称使用规范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在本省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管理。

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二章 市场的举办第六条 举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讲究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第七条 城镇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农副产品市场,因旧城改造拆除农副产品市场的,应予重建。第八条 举办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商品交易市场

(一)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

(五)应具备的其商品交易市场他条件。第九条 举办市场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市场。

举办者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商品交易市场

(一)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批准举办市场的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明。

联合举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日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

(三)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

(四)协助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应承担的其他管理事务。第十二条 举办者向经营者提供摊位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第十三条 举办者可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提供服务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第十四条 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扩建、负责人变更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第十五条 经营者要求进入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事先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向市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要求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摊位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场规场纪,服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的管理。

经批准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医药、烟草、出版物等物品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市场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经营的物品,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七条 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摊位证),经营的商品应明码标价。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进行交易,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摊位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确需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应经举办者书面同意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进场交易证(摊位证)。

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摊位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举办者可收回摊位,并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进场交易证(摊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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